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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表评论:0 来源:浙江省文化厅 编辑:互易网 日期:2010-09-03 14:14:05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现将《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下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办市发〔2010〕23号)转发给你们,并请做好以下工作:
  一、网络文化市场发展迅速、内容丰富、科技含量高、消费群体广,是亟需加强管理和扶持发展的新兴市场。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以创新的精神,扎实地工作,切实加强管理,促进发展,努力建设健康、繁荣、规范、有序的网络文化市场。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为加强服务,提高绩效,在我省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文化厅委托申报单位所在地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前期材料审核和实地勘察工作,并出具审核报告,与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省文化厅。省文化厅依法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文 化 部 办 公 厅 文 件

办市发〔2010〕23号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下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上海、重庆、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将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审批工作,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网络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做到公开、规范、有序、高效。为各地规范行政审批,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审批工作。各地要严格依照文化部相关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审批工作,并向社会公示。
  二、实施全国统一编码。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并报文化部统一编码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按照文化部的编码制作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加强延续经营资质、变更事项管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权限下放后,此前由文化部批准设立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申请延续经营资质或变更有关事项的,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并报文化部统一编码备案。
  四、各地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管,不断总结完善各种制度。对在落实本通知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我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审批规范;
  2.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3.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续延换证审批规范;
  4.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续延换证申请表;
  5.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的审批规范;
  6.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主题词:文化 行政许可△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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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26日 印发 浙江省文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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